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房产纠纷

购房签订了二份合同,哪一份合同有效?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0:01:50

 房产买卖中,有时因一些特殊情况,买卖双方先后签订了两份或者多份合同。其中条款多为相互补充,但不免有些是相互矛盾的条款,那么这些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案件详情】

2010年5月17日,老张看中某楼盘的商品房,由于当时该房屋的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看房合同,合同约定了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并约定了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事后,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通知老张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就在老张来到开发商处准备签订合同时,却发现约定交房日期推迟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变成了同期银行利息。但是,老张还是签订了预售合同。到了看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时,开发商并未交房,于是老张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此案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以各种名义、方法销售或变相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当然,也就不允许开发商向购房者收取任何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而上述的做法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起诉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视为合同有效。因此,看房合同是有效的。预售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后合同优于前合同原理,应当适用后合同即预售合同。

笔者在此提醒购房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要盲目的签订合同,在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老张不签订后一份合同,情况将大大不同。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