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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赠送给小三、二爷的财物是否可以通过法律要回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6:55:35

 【案例】

丈夫在外与他人生养子女,并赠送房屋、珠宝等财物给对方,妻子知道后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法庭。日前,南长。

  李国平与何云是夫妻,婚后又与袁丽进行不正当交往。今年2月,袁丽在深圳购买一套房子,李国平为其支付首付38万元。同月,李国平与袁丽签订《分手协议》,载明:房屋首付及贷款由李国平支付,产权归袁丽所有;李国平补偿袁丽60万元,现已支付35万元;李国平为袁丽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袁丽所有;此后两人再无任何关系。妻子何云知道此事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袁丽返还房屋首付款、珠宝购买费及补偿款共计78万元。

  

【判决】

法院判决第三者向配偶返还房屋首付款、补偿款及珠宝购买费共78万元。

 

【律师评析】

法院判决“小三”全部返还财产的,主要优先适用了《婚姻法》。 “全部返还”的判决主要依据《婚姻法》,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因此,赠与“小三”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也应当支持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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