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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产是否有效?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6:47:15

 【案例】

张强与王艳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房产证办理在妻子王艳名下,共有人名下为空白。去年,王艳瞒着张强偷偷将房子卖给李先生,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第三人而言,要求其在房产交易中审查出卖人是否有配偶、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财产流转。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从社会诚信以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考虑,对配偶一方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同时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赔偿请求权。
   综上,在离婚时,张强可要求王艳赔偿损失,并主张王艳少分或不分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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