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婚后购房,该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5:25:16
【案情】
小魏(男)和小陈(女)系大学同学,在相恋多午后于2008午5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俩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2010年3月,小陈生育一女儿,后因养育小孩问题与婆婆偶有争执,于是向丈夫小魏提出与公婆分开居住。由于小魏和小陈工资收入不高,凭自己能力根本无力购房,于是小魏的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小两口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小魏名下。木以为有了自己的独立爱巢会加深夫妻感情,没想到两人为了家务、管小孩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互相扭打,小陈为了彻底摆脱这段婚姻,于2011午8月向小魏提出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产。小陈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小陈和小魏在登记婚姻后,由小魏父母出资为小魏购房,且产权登记在小魏一个人名下,应当视为父母对小魏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属于小魏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陈提出离婚时无权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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