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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1:00:30

   【案情

2002午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50万元,首付款20万元,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2个月后,王某与李某喜结连理,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偿还贷款,2010午8月两人还清了银行的所有贷款。2011年8月王某以与李某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子女抚养均无异议,但对房屋如何处理发生争议。王某认为房屋是其婚前所买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李某则认为房屋贷款是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王某在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故可以认定王某在婚前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归属于王某,但其在购房同时形成了30万元的银行按揭贷款,由于这部分贷款系婚前所借,故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关于李某、王某二人共同偿还王某个人债务的行为,应视为两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王某婚前个人债务,故在离婚时应由王某给付李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款项,并按照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按比例适当补偿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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