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离婚纠纷

夫或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给情人是否有效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58:18

 【案情】

徐某()和顾某()是大学同学,大学时就确定了恋爱关系。2000午大学毕业后,顺理成章地结了婚。婚后他们的生活幸福甜蜜,很快也有了儿子。徐某很勤奋,工作能力又强,很快就当上了公司副总经理,并为家庭购置了多处房产。顾某则做起了全职太太。2007年起,徐某就经常以公司业务忙为借口夜不归宿。20095月,顾某从徐某朋灰处得知徐某在外面养了情人,还将其申的一套房子赠与了情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考虑到孩子还小,加上徐某也发誓与郡个女人断绝未往,顾某选择了原谅。但是,徐某送给情人的房屋,顾某能要回来吗?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徐某在妻子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情人,该情人明知徐某的赠与行为未得到妻子的认可,故该情人非善意第三人,徐某的赠与行为属元效,顾某可行使撤销权撤销徐某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