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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的大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57:53

 【案情

潘某()与孙某()属于闪婚,认识不到一个月就登记结婚了。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潘某嗜赌成性,几乎天天赌博到半夜才回家,孙某忍无可忍之下于20072月搬回娘家居住。20091月,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潘某拿出一张六十万元的借条,称是自己20083月因投资设立工厂所欠,要求孙某共同偿还。孙某认为自己与潘某分居后就互不往末,也未联系,根木不知潘某投资工厂欠债的事实,并怀疑是潘某赌博所欠,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主要有:(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等等。

  本案,潘某与孙某分居期间对外借款,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潘某认为是经营工厂所欠,如果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该借款也应认定为孙某的个人债务,因此潘某无需为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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