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处理?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55:14
【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午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名王浩。2005午,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2011午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张某认为房产是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对儿子的赠与,房产应属儿子王浩所有,王某无权分割。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因此房屋应归正浩所有。接受赠与是未成年子女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父母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壬浩名下,就应认定是父母对王浩的赠与,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