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后死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50:55
【案情】
王某(男)与姚某(女)于20叨午结婚。婚后,王某经营一家公司,姚某则在家当全职大太。2008午11月,王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朋灰李某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三个月后,王某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李某于是将借款之事告知王某妻子姚某并要求姚某偿还借款。姚某表示对此享不知情,不愿偿还。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姚某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壬某的借款是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即属于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收益也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姚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