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离婚时怎么分割
【案情】
罗某是自由职业者,平时靠给一些时尚杂志写专栏为业。2005年,罗某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崔某结婚。婚后,罗某以自己的婚姻生活为原型,写了一部小说,取名为《家》。2008年11月该小说出版发行,罗某获得报酬6万元。2009午,崔某与罗某协议离婚。2010年,罗某的小说《家》因再坎出版,叉获得报酬8万元,崔某要求分割,罗某不允,崔某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实践中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本案,罗某的小说《家》再次出版后获得的财产性收益8万元,明确是在与崔某离婚后。所以,该收益为罗某的个人财产,崔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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