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离婚是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49:08
【案情】
庄某(男)与韩某(女)结婚多年,儿子也已成年。2008年初,庄某以生意忙为借口经常夜不归宿。韩某好意规劝却引末庄某的恶意辱骂,甚至变本加厉几个月不回家,也不与韩某联系。韩某凭直觉就感到庄某有了外遇,于是在多方打听和查证后,终于证实庄某和另一女孩在外租房同居的事实,韩某万念俱灰,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庄某承担损害赔偿贡任。韩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因重婚、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庄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明显存在过错。韩某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庄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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