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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小三要求损害赔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46:35

 【案情

谭某()与高某()结婚多年,盲有一子,夫妻感情很好。20068月,高某的公司招聘钱某()为办公室主任,协助共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此后高某对谭某逐渐冷淡,且经常不回家。2008午元月,谭某到高某公司听到有人议论,并叫钱某为老板娘,谭某这时才明白,丈夫和钱某产生了婚外恋,并在外同居。谭某为了顾及孩子感受,做了许多夯力,但都无济于事。200810月,谭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高某起诉要求与她离婚。谭某认为是第三者钱某的不道德行为导致自己要面临婚姻破裂,遂向钱某提出赔偿,她的要求能实现吗?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钱某是第三者,但她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我国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谭某在离婚诉讼中只能向过错方即高某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向第三者钱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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