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46:03
【案情】
何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午6月登记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都做了明确约定。2008年10月,何某无意中听说其前夫李某在2008年初就与另外的女人结婚了。于是何某找到李某质问此事,李某没有否认,而且得意地说他的新夫人已怀孕6个月了,何某当时对李某的话进行了录音。随后她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己经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何某和李某虽已登记离婚,但何某在离婚后一年内有证据证明前夫的重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何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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