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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够用,是否可以要求增加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42:03

 案情

11岁的天天(化名)与章先生是父子关系。6年前,章先生与天天的母亲陈女士离婚后,天天随母亲共同生活。当时章先生在一家小企业打工,收入不多,因此约定的抚养费是每月500元。今年年初,天天的母亲陈女士得知前夫章先生这几年生意做得不错,收入颇丰。而儿子天天现在的实际生活费、教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已超过了原协议的开支所需,自己已经备感压力,为了让儿子生活得更好,陈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章先生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

 

【律师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间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章先生做生意比以前收人高,儿子现在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均已超过了当时的水平,根据当地读书子女的实际生活水平,章先生对儿子的抚养费应当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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