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离婚纠纷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男方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40:57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 

  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与哺乳期的子女视为同一概念。这一阶段的婴儿,更需要母亲细心、真挚的照顾抚养,以有利于其发育成长。因此,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宜。这对孩子对母亲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母方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不宜或无法随母方共同生活的,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这种情况属于哺乳期婴儿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无论母方或父方是否同意,从保护婴儿利益出发,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不是母方无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而是母方不尽抚养义务,不抚养婴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如果父亲提出婴儿随其生活的要求时,应该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他原因包括母方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婴儿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婴儿;婴儿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各种具体事实。在此种情况下,婴儿随母生活对婴儿的抚养、成长是非常不利的。这属于婴儿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应当判决或确认由父方抚养。  
  (4) 父母双方协议并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准予由父方抚养。  
  哺乳期内婴儿随父方生活,仅有父母双方协议还不够,还必须强调对婴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并且还须经法定的予以准许的程序,即应由人民法院判决或由双方协议确认。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对哺乳期婴儿利益的保护。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