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离婚纠纷

子女抚养费就是工资的20%-30%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36: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许多当事人认为抚养费的标准就是抚养权一方收入的20%至30%。其实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抚养费的给付除了参照一方工资收人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简单以工资收人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的做法,是有欠妥当的。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