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离婚纠纷

什么是房改房?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10:29:53

   房改房存在主要目的是完成向货币化、商品化住房分配制度的过渡,与其他商品不同,它的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自根据实现住房简单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原则决天据职工购买住房的价格及拥有权利范围不同,房改房又可分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国家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 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市场价房,是指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市场价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成本价房,是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成本价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七项因素。    

标准价房,是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标准价房职工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1999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  知》规定:“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