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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承诺书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证据

来源:维权网时间:2015-05-05 16:04:18

 【案情】

田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某处房产,现价值约100万。2011年7月,双方女儿降生。据田女士讲,李先生是个对家庭极度缺乏责任心的人,婚后对田女士极少关爱,经常在外面找小姐过夜,为此夫妇二人经常争吵。不仅如此,在田女士怀孕期间也不闻不问,甚至在田女士还有一个月就要生产时,李先生却约好友去山东海边游玩,置田女士母女的安危于不顾。在孩子降生后,因为是女孩,在李先生父母的怂恿下更是变本加厉,为此伤透了田女士的心,并决定和其离婚。

    

【律师评析】

本律师接受田女士的委托后,先后多次联系李先生试图协议离婚。田女士的意见是:女子由自己抚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也归自己,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后补偿男方房产剩余价值的一半,即20万元,该款项分五年补偿给男方。男方对孩子抚养及补偿数额没有异议,但坚持要求田女士一次付清。因田女士经济能力有限,确实无法满足男方的要求。本律师决定通过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决,经过公告送达后,男方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第一次开庭时,因双方均同意离婚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故案件主要焦点集中在房产如何分割上。本律师提出大量事先准备好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其中围绕田女士因抚养孩子和日后生活的确需要该房产为由所提交的证据有:1、田女士只有此唯一房产可居住的材料;2、男方在分居期间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家的证据;3、田女士因怀孕生产而丢掉工作,生活困难,无力另行寻找房屋居住的证据。平本律师多年的经验判断,此种情况下,法院很有可能会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田女士抚养,李先生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而该房产会决定暂归双方共有,待偿还完贷款却的完全的所有权后再另行诉讼解决。本律师在开庭前已将这样的处理结果告诉了田女士,让其有个心理准备---虽然田女士可以继续带孩子居住该房产,实现部分诉讼目的。但对该房产早晚要再次分割。双方举证后,法官简单做了下调解工作,建议李先生同意田女士要求分5年补偿的方案,但被李先生断然拒绝。于是法官在告知李先生回去准备自己收入证明的证据后宣布休庭,一周后再审。

    一周后双方再次来到法院,就在开庭前几分钟,本律师看到田女士的塑料文件袋里似乎有一份手写的“婚后协议书”。凭职业的敏感,我提出想看看这个文件。看后大吃一惊。原来这是夫妇二人婚后第三个月,因为李先生在外面找小姐被田女士发现后,李先生写的一份承诺书。虽然名称是“婚后协议书”,但因为没有协议对方,也就是田女士的任何签字与表述,所以是承诺书无疑。该承诺书主要有三点内容,一是李先生保证今后不再找小姐;二是如果二人离婚,则李先生净身出户,婚后所购房产归田女士所有,三是声明前两点内容各自独立,不存在必然联系。令本律师惊讶的是如此重要的文件,为什么田女士从没向本律师提起过?经过询问才知道,原来田女士在委托本律师之前曾咨询过几个江湖律师,他们对这份承诺书的意见或者是“该文件名称是婚后协议书,既然是协议书却没有协议对方的签名和表述,所以是无效的。”或者索性说“该文件只是男方为了哄女方开心,化解矛盾,不是其真实意思,所以也无效。”甚至还有所谓的律师说”该文件需要第三人在场见证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才有效。”本律师听后哭笑不得,真没想到会有如此多的江湖律师,如果让他们代理这个案件将会给田女士造成多大的损失啊。

     闲话少说,一开庭,本律师即将该承诺书提交给法庭,证明事项无非两项:1、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曾多次找小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李先生道德败坏,不适合抚养孩子,加之孩子尚小,理应由田女士抚养;3、该承诺书为李先生亲笔自愿所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先生受他人胁迫,因此,该承诺书为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房产分割应依照该承诺书所写,由田女士取得全部所有权并不用给李先生任何补偿。在对该文件进行审查时,法官对田女士问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你们在写了这份离婚协议后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了吗?”对于专业律师,本人立刻意识到法官的问话是在确定该文件是否是离婚协议书。如果作为法律外行的田女士顺着法官的发问回答出“我们写了这份离婚协议书后没办协议离婚手续”的话,则这份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如果这份文件被定义为“离婚协议书”,则作为附条件生效的法律文件会因为双方没有实现所附条件,即办理完成协议离婚而无效。面对如此专业、甚至危险的问题,本律师阻止了田女士说话,并立即指出该文件因欠缺协议的相对人因而它首先不是协议,更不是离婚协议书,而根据文件内容只能依法认定为是被告的承诺书。法官对本律师的回答只能点头认可。我方出示了如此有力的证据后,李先生再做任何狡辩都是徒劳的。最终法院判决:1、二人离婚;2、孩子归田女士抚养;3、房产由田女士取得,无需补偿。

     这个案子能如此顺利圆满地解决,令我这个律师都为田女士庆幸。本律师针对曾给田女士提供过那些不靠谱的观点解释如下:

       1、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标题和内容不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因为起草文件者不懂法,或是出于其它目的。就像本案都不懂法的李先生所写的承诺书。虽然标题是  “婚后协议书”但内容显示的只是被告的单方承诺或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当法律文件的标题和内容不一致时要以内容确定文件的属性。 因此法官最终认定此为承诺书无疑是正确的;

       2、如果该文件并非李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在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我方出示该文书后由李先生证明当时只是闹着玩,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很明显,我方是不会在法庭上认同的;

       3、关于公证和见证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误认为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凡大事必经公证才有效或至少要有第三人做个见证,这是对法律的一个极大误解 。首先,公证处关并非国家机关,充其量也就是个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在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只有经过公证才有效的情况下,老百姓无需动不动就去公证。只要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即可。至于见证更非法律所必需。

     经过此案,建议大家在处理婚姻继承法律事务时还是找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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