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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来源:时间:2018-03-27 17:22:27

 

 案例分析: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

  协议第2条约定:双方婚后所有财产(包括婚后共同署名的房屋:商铺88.8平方米;红十月西二区15号楼1单元102室及时代便利超市,白汇商行经营收益及所有的债务)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利。第3条约定,被告须付原告80000元(注:由共同财产折算)。第4条约定,因被告由于某种理由不能完全一次性支付,由双方友好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先支付人民币40000元整,余下40000元须于10月1日之前一次性完全支付,逾期不能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自愿用一处位于红十月小区内的目前共同拥有的房屋或商铺做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在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离婚,被告给付了原告40000元款项,并在次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9月30日,被告与自治区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原告工作的乌鲁木齐市中医院人保科履行给付所余欠款40000元的约定义务,人保科副科长在打电话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到人保科,被告即留下一份通知原告15日内与其联系的告知书。

  原告祝某诉称:离婚后,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至今未付40000元。根据双方约定,逾期不付,被告要赔偿我共同财产中的住房或商铺一套。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给付乌鲁木齐市红十月西二区15号楼1单元102室房屋一套。

  被告常某某辩称:原告诉讼理由不实,我按约定履行协议内容,并未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签订后严格履行各自的约定义务。但本案被告至原告起诉前仍未将给付40000元欠款的约定义务履行到位,因此,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赔偿的民事责任。

  那么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的约定产生纠纷的,应受《婚姻法》的调整还是《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属《合同法》所调整的范畴。离婚协议虽然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但其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相对独立,不具有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因此应受《合同法》调整。《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夫妻间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时,应对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配,同时也要对夫妻存续其间所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明确界定,这样才能使得财产分割清除,将来也不会出现“藕断丝连”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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