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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知晓对方有过错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来源:时间:2018-03-27 17:14:29

 

【案情】
   
张某(女)和齐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7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齐某晚上经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工资每月所剩无几。夫妻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双方于20138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
    2016
3月份张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齐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经常同居生活,现在更明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了。张某气愤之余找到齐某理论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齐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张某赔偿。
   
张某无奈之下于2016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齐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重婚的;(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张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受理。
   
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已表明放弃此请求,或离婚登记手续已经办理超过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该案中张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单单是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要因为此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权请求损害赔偿有效。如果离婚时当事人不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
   
就本案而言,张某在和齐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齐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她即使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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