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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患严重疾病的费用 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有义务承担

来源:时间:2018-03-27 17:08:29

 

【案情】
  小潘于2007619日出生。2009412日,父亲潘先生与母亲何女士离婚时,约定由母亲何女士自行抚养。
        2012
9月,小潘患严重疾病,在医院花费诊疗费、治疗费共计32万元,其中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1万元,潘先生支付了2万元,其余19万元由何女士支付。
        2013
126日,小潘诉之法院,要求父亲潘先生负担抚养费8万元、医疗费18万元,合计26万元。
 
【分歧】
  潘先生是否应为儿子小潘承担抚养费及医疗费?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先生与何女士离婚时已经约定小潘由何女士自行抚养,双方意思表示确切,协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故潘先生不负担小潘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亲对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小潘要求父亲潘先生负担抚养费及医疗费有法可依,应予支持。
 
【评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金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的规定,子女要求适当增加抚育费(包括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合理开支)的应予支持。”
 
【结论】
  本案中的潘先生与何女士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小潘由何女士自行抚养,既抚养费由何女士负担;由于小潘身患重病,花费了何女士大笔开支,抚养者境遇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抚养能力大大减弱,不能满足小潘的实际需要,故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潘先生负担小潘的抚养费和医疗费,此时双方约定性义务变更为法律强制性义务。
       
至于潘先生负担的数额,既要考虑其与何女士各自的负担能力,又要考虑其与何女士平时对小潘所尽的义务多少,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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