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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应诉常见策略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9:23:58

 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前及诉讼中,要明确和掌握自己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另外,也要了解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立有遗嘱以及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是诉讼各方当事人争执的对象和焦点,所以,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均要认真查明、分清遗产的数量、金额等,不要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或他人的财产都列入遗产范围。在诉讼中,当事人可针对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论述的法律依据和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等,指出其陈述事实的不真实性、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拟定的遗产分配方案的违法和不可行;同时,要力陈自己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论证本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合法的遗产具体分配方案。原告在选择法院提起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要注意被继承人的生前户籍所在地及主要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等事实,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选择的法院对本纠纷无管辖权,可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一、起诉前要自酌和咨询

遗产是死亡的自然人留给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财产。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财产被他人侵占,则可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但是,事实上有时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主观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与依法确认的是有差别的。这样,在起诉前就要全面斟酌,必要时可向律师或法院接待室咨询,避免在诉讼中形成错误观点,以求在诉讼中取胜。也可以避免浪费自己的财力精力。如某人是被继承人的侄子,按法律规定,它不是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叔父遗产的。要继承只有通过叔父的遗嘱。如其叔父没立遗嘱,尽管生前曾多次在他人面前开玩笑说把财产给侄子,也是无法律效力的。如果他以此向法院起诉,必定败诉。

另外,如果认为自己应得的遗产被他人占有或多占了份额,在诉前,先与那些占有人协商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如果商谈后,对方自愿拿出遗产并在份额上双方都满意,就可避免诉讼,这样做,既能满足自己的要求也能息争宁事。当然,这种交涉和商谈要在明了法律,认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即使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好了遗产,日后也易产生纠纷。

 

二、决定起诉以后应做的工作

1、确定继承性质、遗产和继承人范围以及起诉对象

在决定起诉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诉求。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纠纷起因就是遗产的归属和占有问题。被继承人死后遗留下来的财产统称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有法律规定的。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的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确定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内人的,就是遗嘱继承关系,其遗下的财产也属于遗产。诉讼请求可确定为按遗嘱指定获得遗产或者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这种关系是遗赠继承关系。立遗嘱人留下的财产属于遗赠财产。按遗嘱取得这种财产的人或组织是遗嘱受益人,其提起诉讼的请求就是获得遗赠财产或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确定诉求以后,就应注意确定被告。在法定继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如法定继承人占有的份额比较恰当,或其占有的是依法应得的一部分,则可不将其列为被告。在遗嘱继承或遗赠关系纠纷中,被告主要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按遗嘱可得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受益人。如果请求从遗产中清偿自己的债权财产,则提起诉讼的被告是遗产执行人、遗产实际占有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确定了诉求和被告以后,原告必须注意自己身份。具体说,原告一般应具备与死亡人之间有法定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即是法定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或是遗嘱受益人或是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的债权人。如果这些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则他们作为诉讼原告同时,还应明确提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参加诉讼。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遗产。这种取代人就是代位继承人。

 

2、原告拟写诉讼文书应注意的问题

原告在写诉状时,除要载明起诉对象(被告)身份及其相关资料外;在诉求中还要载明对遗产的现有分配状况或遗嘱中处分遗产的反对,并提出自己的分配主张,有条件的可以将自己的主张应得份额数量化。

原告在拟好诉状后,如果估计被告在收到诉状副本后会转移遗产,或原告一直是靠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或要靠诉讼中取得的遗产来维持生活的,则可以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和先予执行。

 

3、正确认定向哪个法院起诉

遗产诉讼,一般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争执的遗产是不动产,原告可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是动产,如金银首饰、家具杂物,可向动产地法院起诉。动产不在一地法院管辖的,选价值大的动产地法院管辖。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可向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4、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提供的证据

除了依法必须向法院提供一般证明、证据以外,还要向法院提供一些特别的证明和证据,主要有: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账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与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4继承人身份的证据。

5)原告是以受遗赠人身份起诉的,应提供被继承人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6)原告以债权人身份主张从遗产中得到清偿的,应提供债权债务文书或有关知情人证据。

 

三、被告如何制定应诉对策

1、决定是否答辩

继承案的答辩思路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原告提出的被告身份有误,被告与被继承人或立遗嘱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被告与原告之间也没有法律关系。如有的原告凭空臆想,把与被继承人较亲密的叔侄列为法定继承纠纷的被告,而且也无占有遗产的行为和事实。遭此情况下,被告可答辩提出原告确定有误,自己退出本案,不参加应诉。

第二,原告诉状中事实不切实际。主要有:(1)认定的遗产事实,包括遗产的范围、数量、现存状况有误。如把他人的个人财产误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2)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有误。如原告并不属法定或遗嘱继承人。(3)被告没有多占或占有遗产的事实。(4)被告与被继承人的抚养、赡养、照顾等事实与原告所述不符。(5)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等事实与原告所述不同。(6)被继承人或立遗嘱人死亡时间有误,原告诉讼时效已丧失。(7)原告已表示过放弃继承遗产或放弃接受遗赠,而且放弃继承的遗产已处理完毕。

第三,根据被告自己所述事实,从法律规定的依据入手,陈述原告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比如指出原告无继承权或无权分的遗产;被告与原告虽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但依法可比原告多分得遗产,原告放弃继承的事实依法不能反悔,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遗嘱内容中有不合法规定之处,如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或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导致了遗嘱无效或部分内容无效,该无效的遗嘱所处分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等。

如原告所列的事实是对的,但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误,则也可在次指出其错误,再引出正确的理由和结论。如原告在起诉中所列事实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表妹,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领取一定生活津贴,现在自己年老又无固定收入,要求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被告对此可以指出该被告依法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其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她只属于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人。

 

2、决定是否反诉

被告审阅了原告的诉状后,如认为自己还应该从原告已占有的遗产中分得遗产的,则可以提出自己对遗产的新的请求。从而形成反诉,即针对原告提出与其相反的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仍然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同时兼反驳原告提出的诉求和事实及理由。如果在答辩时就提出反诉,可以不再写答辩状,只写反诉状就可以了。

3、决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收到诉状,如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管辖的,想提出异议,必须在答辩前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如被继承人遗留下一幢价值几十万的房屋和几万元存款,存款地和房屋所在地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原告先向存款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受理,这时,被告就可以以本案应由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为依据,提出管辖异议。

 

四、如何制定庭审对策

1、原告的庭审对策

一般情况下,原告起诉时,对自己诉求是有所准备的。原告主要针对被告答辩状中或反诉状中提出的新主张、新事实,准备和收集相反的事实与证据,以便揭示出被告所列事实和证据的不实性;同时找出对方答辩中阐述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矛盾和错误。比如原告在诉状中提出被告占有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被继承人生前婚前个人财产,并以被告与被继承人结婚日期为事实依据,自己作为被继承人父亲,理应适当多得一部分遗产。而被告答辩中提出,此部分财产虽为自己与被继承人结婚前购置,但双方当时经济收入共同使用,是共同财产,首先应分出自己的一半财产,并列举出单位领导和同事亲友的证明。原告对被告这个答辩,可进一步到有关知情人中进行了解,力争寻找到新的事实和证据。

如被告没有答辩或反诉,原告可以估计被告针对自己的起诉,可能提出的不同事实和理由,准备一些相应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寻找更详细具体一些的法律依据。如,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某口头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以立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有律师在场记录和证明为事实依据,如被告不答辩,原告也要注意被告可能会去医院从为立遗嘱人治疗的医师那儿,寻找立遗嘱人当时缺乏明确的意思表达能力,或立遗嘱人当时缺乏立遗嘱必须的行为能力的新事实证据。

在庭审前,原告还可以进一步收集自己在起诉时未收集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如到被继承人和原告的邻居那里,请他们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关系,或被告与被继承人间的关系。

做好此些工作后,就是要做好开庭时的辩论。这主要针对被告的答辩,或估计被告对诉状中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等可能会提出的相反论点和证据等,拟出法庭辩论大纲或主要方案。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数额:即被继承人(死者)遗下的个人财产到底有多少;被继承人个人存款的储蓄银行及数额等,或被继承人个人现金的数额和存留场所线索。

2)原告与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抚养被抚养关系等。

3)遗产分配方案、适用法律、法规分配遗产的具体依据。

4)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

5)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自书遗嘱的遗嘱人笔迹、签名、落款日期的是否真实;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见证人身份、现场见证情节是否合法;设立口头遗嘱人的当时危急情况的真实性;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6)针对被告可能采用的证据,准备从该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据与被告所主张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着手辩论提纲。

7)结合被告答辩及主张,从该主张法律依据方面入手进行辩论。主要是指出被告引用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定不应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同时可指出应准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具体规定。

2、被告的庭审对策

被告在庭审前要尽量做好准备,特别是尽可能全面地估计庭审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如果被告已作书面答辩,主要可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参照前述原告的思路,估计原告在辩论中可能提出的新事实和法律依据,作针对性的准备。

如被告未作或不想作书面答辩,可把准备内容放在庭审辩论阶段进行阐述。

在证据的收集和准备方面,被告在庭审前可以亲自或请诉讼代理人去法院查阅原告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以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在庭审前收集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比如原告在起诉中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口头遗嘱,被继承人在该口头遗嘱中允诺将自己存款中的1.5万元给原告,原告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了设立该口头遗嘱时两位在场知情人的书面证言陈述。被告在庭审前的法院阅卷时了解到这两个人的书面证言以后,经再与该两证人了解并走访被继承人的单位领导和有关同志,了解到被继承人生前在设立该口头遗嘱以后,还做出另外的遗产安排,即表示将自己所有的存款在死后悉数捐献给自己生前曾工作过的某大学作奖学金基金。这样,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而且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被告在庭审前取得了后一种遗嘱的数人证言证明,在庭审时就此可以证明原告所出示的证人证言是事实,但却是不确切的,这样的证据不能支持原告取得被继承人的存款。

 

五、参加开庭审理

遗产继承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程序是一样的。

原告或其代理人在首先作出的法庭辩论发言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阐述:

第一,简要陈述自己的主张,主张的事实、法律关系等与所适用法律之间的关系。这部分也可以放在最后阐述。原告可主张遗嘱是口头的,口头遗嘱的证明人与受遗赠人之间有利益关系,不符合法律对遗嘱证明人的身份要求,因此,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中涉及的遗产继承应按法定继承规定办理,被告不是法定继承人,故不应占有财产,该遗产应由原告继承并占有。

第二,驳斥被告在答辩状或法庭调查时陈述的事实、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第三,从逻辑角度揭示被告的主张和答辩中的悖理之处。

被告的答辩在原告后,回答更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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