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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假冒丈夫签名借款 丈夫不认可无须担责

来源: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8-09-21 20:49:3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丈夫签名借款,丈夫知晓后拒不认可,那么丈夫是否应与妻子共同担责偿还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妻子刘某偿还借款492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758元,驳回了原告要求丈夫王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2015年11月刘某因资金周转通过某网络平台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利息为年18%,除本人在《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签字外还假冒其丈夫签名。第二天该公司在扣除10800元利息后将49200元汇入了刘某账户,刘某实收借款49200元。2017年8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丁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丁某,并通过站内信方式将转让事宜通知了刘某。后丁某多次向刘某和王某催款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其夫妻二人偿还借款、利息及律师费等896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与出借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没有依约偿还债务,构成违约。借款本金应按实际借款金额49200元计算,合同明确约定年利息及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被告刘某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对王某提出电子借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经核对借条确实不属被告王某签名,原告亦自认借条不是被告王某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不是本案借款人。原告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王某系共同借款人,且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制,若债权人主张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对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产生有效举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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