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张员工犯错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提供有力证据
日前闵行某电子公司因无法对其损失进行有利举证,其主张因 采购主管龙小姐在进货中存在重大差错,电子公司不但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起诉要求龙小姐赔偿损失14万元的主张不被法院支持。
龙小姐在电子公司担任采购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31日止。因电子公司认为龙小姐在采购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故于去年9月19日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为索赔采购差错所带来的损失,电子公司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14万元。电子公司诉称,2010年7月,龙小姐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根据采购计划,本应向某电路公司采购某型号器件1600件,可实际多了一个“0”,采购了16000件,造成损失8.6万元。同期,某精密公司供货的5万件某型号器件出现了质量问题,龙小姐在此情况下,又擅自向该公司采购了11万余件,造成损失5.4万元。因龙小姐多次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差错,根据国家及企业规定,公司要求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
但龙小姐辩称两个损失均不存在,不同意诉讼请求。龙小姐认为,她向电路公司采购器件时多写了一个“0”,但该器件系电子公司常规产品器件,且电子公司于事后及时与电路公司沟通联系,因此并未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另外,她也不知道向精密公司所采购的器件中存有质量问题,且第二次采购器件经正常程序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履行采购职责。同时,公司在发现新产品质量问题后,亦可依采购合同向精密公司主张赔偿,因此,该批器件损失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就向电路公司采购一节,龙小姐确实存在超量采购的过失,但公司难以主张其损害事实和后果。就精密公司采购一节,电子公司可通过经济合同向供货方主张产品质量责任,龙小姐需承担经济损失之责的观点难以采信。综上,电子公司要求龙小姐赔偿经济损失之请求,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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