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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时间:2018-10-16 14:32:31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09年6月2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是保洁员。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860元。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班费和环卫津贴组成,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141.34元。201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有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内容是:“甲方(即被申请人)与乙方(即申请人)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补贴支付问题,经协商达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各项补贴,一次性补发15028.32元;二、上述费用在双方签订协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分两次划入乙方账户;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并在乙方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后,乙方自愿放弃对甲方的其它要求,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4日向申请人支付15028.32元。后申请人主张该协议是被申请人强迫其签订,认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环卫津贴、水上特殊工种补贴、岗位高温补贴、住房水电补贴等,申请人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委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强迫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被申请人辩称该协议时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

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7130.7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27日至2011年12月31日环卫津贴36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基本工资156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的水上特殊工种补贴47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27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的岗位高温补贴4000元;六、被申请人支付住房水电补贴329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申、被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补贴支付问题经协商达成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5028.3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的其它要求,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其他法律责任。该协议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签订,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本委认定该协议有效,申、被双方应遵守该协议的约定,遂裁决驳回王女士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的败诉原因在于:

1.申请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作出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支付协议》时,已清楚协议的内容,知悉双方可享受的权益和遵守的义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协议约定金额的义务,申请人也应遵守协议约定其应承担的义务。

2.协议有申请人的签名,虽然事后申请人主张受被申请人的胁迫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双方签订协议时是平等自愿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申请人领取金额后反悔,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委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预防及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时,特别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的和解协议,应看清楚协议的相关内容,权衡利弊后才签订。如双方签订协议后,则视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是受到用人单位的欺诈、胁迫或其因重大误解等原因,不然劳动者应遵守协议的约定,签订后反悔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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