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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有哪些?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7 09:58:53

 众所周知,证明身处异地要提供户口本和暂住证等作为证据,起诉离婚,结婚证和身份证也要留在手上。而在这种异地离婚案中,如何证明原告现在身处“经常居住地”,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以前我对这个问题也有疑惑,不过现在经向某单位曾经从事过挂靠户口管理的资深人士的咨询,终于算是恍然大悟了。暂住证是针对公民户口未迁过来,但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不满一年的地方,由公安局办理。公民户口未迁过来,但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无须办理暂住证。需要离婚的,只须到所租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挂靠单位开一个“现居地为其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类似证明,法院即可作为受案管辖的基本依据。

    其他常见的有: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7、如果被告是在单位工作的,可提供所在地单位劳动合同、单位证明、社保等凭证。
   8、如果被告是自己做老板的,可提供工商注册的资料,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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