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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比赛引发互殴 受伤者因主动攻击被判担责

来源: 中国法院网时间:2018-09-22 10:56:19

   体育运动本是休闲放松的方式,可有时参与者控制不住情绪发生纠纷进而演变为打架斗殴,就会导致两败俱伤。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因篮球比赛引起打架斗殴的民事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2017年11月22日晚21时30分左右,其与常某在位于海淀区的某篮球馆进行一对一对抗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常某将刘先生右腿胫骨踢伤,刘先生直接被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经诊断,刘先生为右腿胫骨开放性骨折,其当即住院并于12月1日实施右腿胫骨开放性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手术,并于12月4日住院,自行垫付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出院后,刘先生多次向常某主张赔偿事宜,但遭到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常某辩称,刘先生所受的伤并非由我方造成,是其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我方不应赔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当时的事发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11月22日21时19分07秒开始,刘先生与常某在篮球馆进行“一对一”篮球对抗比赛。21时22分53秒双方比赛结束,常某获胜下场,案外人上场准备与场内的刘先生开始新的一局“一对一”对抗比赛。在刘先生与案外人的比赛开始前,21时23分07秒刘先生向场边的常某走去,靠近常某后,刘先生用右手摁住常某脸部,将常某推开,常某未还手,刘先生紧接着用右手掌掴常某脸部,常某还手,双方进而相互拍打在一起。双方自行分开后,21时23分19秒刘先生又上前用右腿蹬踹常某左腿,双方再次踢打在一起。双方再次分开后,21时23分24秒刘先生与常某同时抬腿互踢,常某左腿与刘先生右腿在互踢过程中相接触,刘先生右腿受伤坐地未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与常某因篮球比赛引发争执,双方均未能冷静处置,导致矛盾升级而互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刘先生与常某互踢过程中,常某左腿与刘先生右腿接触后,刘先生右腿受伤,由此可以认定刘先生所受伤害与常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常某应对刘先生所受伤害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刘先生右腿受伤是因双方互踢所致,就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而言,刘先生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刘先生动手摁推常某脸部在先,其在常某未还手的情况下,再次掌掴常某脸部,由此导致双方矛盾升级为互殴,故刘先生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主观上和客观上的过错。而且,从事发起因和经过来判断,刘先生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常某,其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常某应承担次要责任,其对刘先生的损害后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常某赔偿刘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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