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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同一伤者有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赔偿

来源:未知时间:2014-12-01 15:53:11

 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涉及受害者多等级伤残的计算。比如笔者最近办理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捌级和拾级三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脾切除为捌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玖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拾级伤残。

 

针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三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

 

很多接触类似案件的律师一般都难免手足无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经鉴定受害方有多处伤残等级的,对伤残赔偿金的处理情况各有不同: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等等。究其原因,均是对多等级伤残赔偿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具体规定的适用方法所致。

 

其实,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 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

 

笔者在处理上述个案过程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标准的统一。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 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

 

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

 

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在这个公式后,附录B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page$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

 

上述计算公式和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科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的关键在于对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故笔者结合处理的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作出自己的解读:

 

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

 

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一般是70%、30%、100%、50%和0%。这也就是说0≤C1≤1(即0% ≤C1≤100%)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

 

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10%、玖级伤残赔偿20%、捌级伤残赔偿30%……余类推)作为Ih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30%,即Ih为30%。

 

Ia——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Ih + ≤100%。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10%指除一个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0 和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B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可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一般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对拾级伤残可按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3%计算……余类推。Ih+ ≤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级赔偿金。

 

笔者就是通过自己对附录B中的自行说明,来理解这个公式的。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个案的运用

 

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就笔者前述的案件中,案情是受害人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32岁,属于在大理市有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的打工人员,可以适用云南省2011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18576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Ct=伤残赔偿总额=18576元/年×20年=371520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60%);受害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其余2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每处必须小于等于10%,故I=5;Ia=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须小于等于10%,由于该规定附录B对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以受害人其余二处伤残为捌级、拾级确定分别按3%、1%计算,故60%+3%+1%=64%。

 

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 371520元(Ct)×100%(C1)×64%〔60%(伍级伤残))+3%(捌级伤残)+1%(拾级伤残)=64%〕= 237760元。这同样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64%,即比四级伤残略高,但低于三级伤残。因此可以推断,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赔偿以及肇事方提出按伍级伤残来计算残级赔偿金,都是不正确的。

 

通过审理这宗个案,通过对国家标准GB18667-2002附录B中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的理解运用,我感觉到,律师的知识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就案办案,更应当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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