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父亲交通事故死亡,未出生胎儿也有抚养费赔偿
来源:未知时间:2014-12-01 12:22:19
【案情】
2010年8月,刘某骑自行车被迎面而来的货车撞飞不幸身亡,留下正处于怀孕期间的妻子王某,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货车司机负全责。2010年12月,王某生下一女婴。由于无法就此侵权纠纷和肇事货车所属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委托本律师一纸诉状将货车所属公司告到通州区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王某及死者女儿共计人民币68万元。
【律师对策】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同意对死者妻子进行赔偿,但以事故发生时,死者女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为由拒绝赔偿。对此,本律师认为,虽然死者女儿在事故发生时未出生,但由于被告的交通肇事行为夺走了孩子抚养人的生命,直接造成孩子的抚养利益受损。其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被告都应对孩子作出赔偿。
最终,福田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赔偿我方63万2千余元。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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