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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故意杀人一定会判死刑吗?

来源:维权网时间:2015-05-05 10:49:50

 故意杀人侵犯的是人的生命,社会危害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故意杀人案件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占比相当高。律师在办理故意杀人案件时,在掌握基本案情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运用自身对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代理的案件是否达到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尺度,是否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对于律师接下来选择辩护策略、开展具体辩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2010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发〔20109号《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于我们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更准确判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提供很好的政策支持。

1.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

《意见》第2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区分两类性质的故意杀人案件

实践中故意杀人案件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等;另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前者应当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判处被告人重刑直至判处死刑。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被害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或者是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应依法从宽处罚,对同时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考虑在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3.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故意杀人案件,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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