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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节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维权网时间:2015-05-05 10:06:26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条件是:

        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在业务上负有救火责任的消防员在面对火灾需要上前扑救的时候,不能以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放弃救火职责而逃离救火现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如罪犯已被防卫致伤,无法再继续实施犯罪,如果这时再一棍子将他打死,那就是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就是指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如超过所避免的损害,那就是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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