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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租房给租客,租客受损,中介可以用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来推卸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15-05-08
     【案情】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某房产所有人是蔡某(化名),由蔡某授权给房产中介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在蔡某与某中介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房屋问题给租户造成损失的,与中介公司无关,由房主蔡某负责赔偿。2011年10月,租户马某(化名)与该房产中介公司就该房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想到马某刚入住几天,房门就因门锁破旧被盗贼撬开,马某被盗损失大约2万5千余元。为此,马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赔偿,没想到中介公司拿出与房东蔡某签订的代理协议,声称他们之间已经约定租赁期间出现问题由蔡某承担,所以公司无赔偿责任。而马某打蔡某的电话已经无人接听。
     
    【律师对策】
    为此,马某委托本律师向罗湖区法院提起了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本律师将房主蔡某及中介公司一并起诉。庭审中,蔡某仍未出现,而中介公司依然拿着那份代理合同做免责的挡箭牌。对此,本律师指出:该代理合同是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具有对外抗辩的效力;同时,在原告与该中介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时,中介公司也未就该代理协议对马某进行说明,马某完全不知情。因此,签订租房合同的中介公司与房东蔡某都应该为马某的损失负责。最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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