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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主有权利解除合同吗?
    发布时间: 2015-05-08
     【案情】
    曹某(化名,卖房人)于2011年12月与马某(化名,买房人)签订了一份房产购房合同。为了逃税,二人在给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格比较低。合同签订后,马某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顺利办理了贷款,并缴纳了税款。没想到一周后,卖房人曹某由于遇到了愿意出价更高的买主而想毁约,并以曹某逃税违法为由,书面通知要解除合同。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马某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了房产纠纷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房屋价格过低违法,但只属于部分无效,不影响买卖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逃税问题属于税务机关处理的职权范围,曹某没有单方解约权。故判决曹某应当继续配合履行。
     
        【律师对策】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卖房人虽然向买房人发出了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如果买房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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