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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停在小区被人损坏、刮花,小区物业有无责任?
    发布时间: 2015-05-04
     根据小区物业关于看管车辆是否征收看管费用和采取监管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用停车位或者停放在住宅小区的其他车辆收取物业费或者保管费,属于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保管期间,因物业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物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但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的,应当认定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如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保管是无偿的,物业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住宅小区内的车辆没有收取费用,也没有采取发卡、登记等管理措施,如果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应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过错程度确定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车辆毁损、丢失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或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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