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傅磊律师维权网
  • 十年点滴积累 铸就专业品质
  • 免费咨询
    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 2015-05-04
      【案情】 
    20078月王某与深圳市南山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首付款15万元,双方约定2008年年底交房,至2009南山某房产开发公司仍无法将双方约定楼房交给王某。经王某核实该房产开发公司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某房产开发公司退还首付款15万元,并赔偿15万元。 
    被告房山区某房产开发公司辩称:该企业并非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系因当地村民以遮挡光线为由,一直上访,所以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房产开发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预售许可证就已经撤销,故涉诉房屋不具有买卖的条件,判决《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房产开发公司退还首付款15万元,并赔偿王某9万元。 
    【律师评析】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5)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开发商曾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前,该许可证已经被撤销。故应当被视为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开发商理应将首付款15万元退还给王某。此外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隐瞒了预售许可已经被撤销的事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上一篇:开发商交房面积存误差,房款如何处理
    下一篇:限购令导致首付提高,买家无法支付,可以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傅磊律师 13760468201
  •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世纪豪庭10楼C2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