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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协商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还应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时间: 2018-10-17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日,黄某经朋友介绍,入职广州某东商贸有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因该公司人事专员休产假,公司人事部其他人员疏忽,该公司与黄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黄某碍于朋友情面,也未向该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底,公司人事专员休完产假返回工作岗位,发现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与黄某协商补签合同。经协商,双方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4月1日,黄某因家庭原因自该公司辞职,要求该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该公司不同意支付。后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关二倍工资差额部分。
    问题:
    用人单位开始用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发现后经与劳动者协商倒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还应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
       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的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来经与劳动者协商,双方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对此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的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
       驳回黄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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