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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权转让后,未完成的出资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 2022-06-23
     一般由转让股东承担出资义务,但是特殊情况,受让股东也应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第一,受让人一定要核实股权出资的实际情况,通常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去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并打印全部内档信息以供给受让股东核实;
    第二,即便受让股东有核实出资情况,但是在转让协议中转让股东应承诺是否有实际出资,并约定实际出资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如果转让股东承认没有实际出资,应要求其充实资本,或者在转让款中扣除应该出资金额,由受让人实际出资。
    第三,在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股东违反承诺以及出资义务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以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
     通过以上措施,通常可以最大限度的理清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的关于出资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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