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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人栽树,后人是否有权“乘凉”?
    发布时间: 2018-09-13

     “红英,你一定要帮爸爸看护好那片林子,那可是我一辈子的心血啊。”
      今天,爸爸的后事料理完了,
      我决定上山护林,
      实现爸爸的遗愿。
      26分钟前
      林林,小树,大森
      小树:红英好样的,加油!
      木木:古有花木兰代父从军,今有张红英替父护林,可歌可泣。
      ······
      背景
      父亲张秀林的故事
      张红英的父亲叫张秀林,
      生前是张家村的农民,
      1983年落实林业责任制时,
      在村里承包了一片林地,
      从此,
      就和种树打了一辈子交道。
      张秀林婚后育有一女,
      就是张红英,
      10年前女儿红英嫁到了邻村赵家坪,
      5年前老伴因病去世,
      只剩下他张秀林孤零零地
      生活在张家村。
      ······
      说干就干,
      很快,
      张红英安顿好家里,
      带着丈夫一起上了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张红英可是守着一座大金山哩,光荣!”
      张秀英干劲十足。
      可是有人不干了,
      张红英上山没两天,
      张家村村长就领着一帮人找她去了。
      村长 红英,林地是村集体财产,你爸走了,村里现在要收回承包经营权。
      张红英  承包经营期限还没到期呢,作为我爸的亲生女儿,难道我没有权利继承承包经营权吗?
      村长  你是秀林的女儿没错,但你嫁到了赵家坪,户口也迁到了赵家坪,就是赵家坪的人了,不能承包经营我们张家村的林地。
      张红英  我爸苦心经营多年,才有了这片林地现在的规模和样子,我爸刚走,你们村委会现在就找上门来要收回承包经营权,真让人寒心。
      村长  红英,我这也是没办法啊,村里那么多人盯着呢,不同意把村里的林地让你这个外村人承包经营。
      这边,村委会和张红英还没商量妥;
      那边,村委会就与该村另一农户李汉
      签订了《土地山林转包合同书》,
      约定将张秀林农户的林地
      发包给李汉农户承包经营。
      张红英不服,
      一纸诉状将张家村村委会和李汉告上法庭。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秀林农户取得了位于张家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户主张秀林去世后,虽然张秀林农户绝户,但该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仍在承包期内,则张秀林的继承人张红英有权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张家村将张秀林农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李汉农户,侵害了张秀林继承人张红英的权利,其与李汉农户签订的《土地山林转包合同书》约定将张秀林农户的林地发包给李汉农户承包经营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无效。
      遂判决:确认张家村与李汉农户签订的《土地山林转包合同书》中约定将张秀林农户承包经营的位于张家村的林地发包给李汉农户承包经营的内容无效;李汉农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原张秀林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返还给张红英继续承包经营。
      李汉农户不服一审判决,
      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认为:
      林地承包户绝户后,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处于承包人的遗产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而非该林地的相关权利自然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的继承人享有的是直接的遗产继承权而非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的强制缔约权,继承人对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不受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限制,张秀林的继承人在未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张家村无权擅自收回张秀林生前承包的林地进行重新发包,另行发包的,发包行为无效。
      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不是村集体成员,却有资格继承村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凭什么支持了张红英的诉求呢?
      法律依据是什么?
      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林业承包经营者依据承包合同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发生条件是什么?
      首先,林地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全部死亡导致承包户绝户。情形一:承包户内成员全部死亡导致绝户,户内成员的继承人主张继续承包经营,应当支持;情形二:承包户内部分成员死亡,其他成员还存在,对于已经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主张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健在的户内成员为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林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承发包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承包合同关系已经结束,涉及的只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对原承包的林地上尚存在的林木等财产权益的处理问题,因不涉及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故继承人不能在承包期限届满后主张继续承包经营。
      法官寄语
      对于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法律及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对于土地及草地等不同的规定,即土地及草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仅仅限于承包人应得的农作物投资、种植等收益,而不包括承包经营权本身,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不仅包括收益,还包括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
      之所以对两者的继承问题作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承包户对所承包的林地的投入相对于耕地、草地的收益期限更长,承包户消灭后无法在短期内将投入转化为收益,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属性,有利于鼓励农户对林地进行积极投入和有效管理,以提高林地的农耕效益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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