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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刚买车险就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发布时间: 2015-01-05
     【案例】
      深圳罗湖火车站职工江某,购买新车办理了各项手续后,当日上午9时购买了交强险,从保险公司拿回保单去加油途中,与一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骑摩托车者受伤,江某承担主要责任。江某在赔偿受害者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告知,发生事故时交强险合同并不生效,保险公司不理赔。为此,江某咨询律师后,恍然大悟,才知道交强险保单约定的生效时间问题。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点评】
      案例中所述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在此情况下,车主的理赔要求常常会遭到拒绝。从法律角度讲,这不利于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在地位、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差距,根据公平原则,律师认为:提出即时生效要求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这一权利,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人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但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还是建议车主在购买保险时,详细询问保险单的生效时间,最好选择即时生效的方式投保相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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