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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可以要求
    发布时间: 2014-12-01
     【案情】
    李女士(化名)于2012年3月驾驶私家车行驶至深圳宝安区,在一路口突遇马某(化名)驾驶广州市某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并发生碰撞。造成李女士车辆严重受损,幸好人员没有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大货车为全责。事后,李女士修车花费了近8万元。对此费用,马某表示愿意赔偿。但李女士还认为自己车辆经过此次事故后虽然已修好,但车辆因此发生了贬值,该损失也应由马某负责。对此,马某坚决不同意,于是李女士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赔偿诉讼。
     
    【律师对策】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立即开始了取证工作,除走访了交通队查询交通事故详细记录外,鉴于被告马某仅是一名司机,为了防止将来判决难以执行,本律师还调取了车辆所有人—张家口某运输公司的档案,并把该运输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同起诉到了宝安区法院,要求二被告除共同赔偿李女士8万余元的车辆维修费外,还要按照鉴定评估结果赔偿李女士的车辆贬值费(初步估算为4万元)。开庭审理后不久,鉴定评估的结果就出来了,李女士的车辆贬值费为4万3千元。在明确了全部问题后,法官判决而被告连带赔偿李女士人民币共计12万3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其实在三年前,很多法院在审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还是不支持车辆贬值费的,但随着认识的统一和评估鉴定的技术发展,现如今该项损失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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