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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中如何保留证据防止购货人不付货款
    发布时间: 2015-05-05
      近日,某顾问单位遇到二起案件,一起中购货人耍赖,称送货单中的部分签名不是其签名的,是别冒充他签的,自己根本没有购买这批货物。第二起案例中,签名是他的连襟签名。
      
    【律师支招】
      第一起案件,针对购货人的耍赖,本律师辩论,购货人的公司已经开具了转账支票,足以证明购货人已经认可该笔业务。最终,迫使购货人承认债务,并签订调解协议,及时支付了拖欠的货款。
      第二起案件,本律师将购货人和其连襟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至法院,最终,该购货人碍于其亲戚关系,自己承认了该笔业务,没有连累其连襟,并且也是签订调解协议,及时支付了货款。
      
    【律师建议】
      针对货物买卖过程中,购货人经常是单位或者是个人,并且签收人和购货人往往不一致,为尽量避免购货人耍赖,拒绝承认自己收到货物,本律师建议有关单位:
      1、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签收人,该人签收代表买受人收到货物;
      2、要求买受人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
      3、由以前签过字的,形成交易习惯的签收人签收;
      4、定期或货物全部送完后,及时与买受人对账,签署对账单;
      5、及时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并确认买受人予以抵扣;
      6、及时回收货款或出具付款计划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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