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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借款官司必须要注意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 2015-05-05
     【案情】
    20075月,经营一家个体饭馆的许某因装修缺少资金而向自己的好友李某借钱20万元,许某收到钱后出具借条一张,表示在20086月底前归还。但到了20086月,许某却以自己的饭馆经营不善为由多次拒绝还款。直到201010月,自感索要无望的李某才向法院提起债权债务诉讼。
    法庭上,早已做好准备的许某虽然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李某长时间未向自己索要,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因此李某已丧失胜诉权,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最终法院认定,虽然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由于李某没有向法院提交多次向许某催要借款的证据,至李某201010月向法院起诉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其民事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李某负担。
     
    【律师评析】
    就此案件,本律师建议债权人及时核对自己的借款、还款时间,千万不要超过2年诉讼时效,如果出现类似李某的情形,最好委托律师取证加以证明,否则,一旦遇到丧失道德良心的债务人将很难要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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