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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顾生病姐姐索要劳务费 无有偿约定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18-09-21
     
      亲姐姐生病了,妹妹主动替外甥女照顾姐姐长达五年。后妹妹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平均工资支付五年的护理费25万元。妹妹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较为特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妹妹的诉讼请求。
      周某一系周某二的同胞姐姐。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姐姐周某一因患尿毒症、右眼视物模糊等长期住院治疗。因姐姐的女儿在外地工作,均系由妹妹周某二对姐姐进行护理。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如双方的伙食费、交通费以及一些基本开支均由姐姐周某一支出,妹妹在这期间并未有一分钱的花费。2017年1月30日,妹妹诉至法院,要求姐姐支付护理费25万元。姐姐诉称,如早知道妹妹的本意是以换取报酬来进行护理,则不会接受妹妹的护理。妹妹则提出,即使是亲姐妹之间,也不会有长达五年的免费劳动。自己对姐姐并无护理义务,姐姐支付报酬理所应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妹妹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在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妹妹对生病的姐姐进行了长期的护理,即能认定妹妹提供了劳务的事实。但妹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姐姐形成了书面或口头的有偿劳务合同,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姐姐形成了应对妹妹护理行为支付相关报酬的合意,也无姐姐曾经支付过护理费的事实行为。故依法不能认定两姐妹之间形成了有偿的合同关系,妹妹要求姐姐支付护理费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周某二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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