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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应为哪些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来源:信息时报时间:2018-09-25 12:19:09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处分,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应予以尊重。但被继承人是否可以不顾特殊继承人的需求,完全根据个人意愿订立遗嘱?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遗嘱应当为哪些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今天的案例将为你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男子立遗嘱 房产归儿子

  李先生于2017年2月1日自书遗嘱一份并进行录音录像,订明“遗嘱 立遗嘱人:李先生,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为了妥善处理本人的个人财产,表示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立此遗嘱:我占有广州市越秀区A房1/10产权份额,在我去世之后,该房屋属于我占有的份额全部由我儿子小李(身份证号:××××)继承,他人无权处分。立遗嘱地点:广州市越秀区A房住处。立遗嘱时间:2017年2月1日 立遗嘱人:李先生”。

  李先生于2017年11月9日去世。方女士是被继承人李先生的母亲,小李是被继承人李先生的非婚生儿子。2018年1月30日,小李向法院请求由本人继承李先生占有的广州市越秀区A房1/10产权份额。

  母亲不认可 但遗嘱有效

  方女士认为,李先生在世期间从未告知其订有自书遗嘱,而且该遗嘱笔迹与李先生平时的签名笔迹不相符,不认可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使该自书遗嘱真实,但方女士已经93岁高龄,每月只有3300元退休金,属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李先生在订立遗嘱时没有为方女士保留必要份额,该自书遗嘱无效。

  法院认为,李先生于2017年2月1日所立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有效遗嘱。根据该自书遗嘱,其遗愿是将其占有广州市越秀区A房1/10产权份额全部交由小李一人继承,体现被继承人意愿,应予尊重。方女士每月有退休金3300元,且可由其他子女对其进行赡养,故方女士不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法院判决,广州市越秀区A房中属被继承人李先生所有的1/10产权份额由小李继承。

  法官说法:

  遗嘱对继承人保留份额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先生于2017年2月1日所立的自书遗嘱是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对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1.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2.该继承人没有生活来源。方女士虽然是缺乏劳动能力的高龄老人,但因其每月有3300元退休金,也有其他子女可对其进行赡养,方女士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方女士的情况不属于必须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李先生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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