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傅律说法 > 民商案件

仅有银行汇款记录,可以要回借款吗?

来源: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13:03

 案情

刘先生(化名,原告)与付女士(化名,被告)原本是朋友关系。2011年8月,付女士以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刘先生借款30万元。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仅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由于刘先生当时自己的定期存款均未到期,考虑到提前取出会损失不少利息。因此,刘先生便书面委托自己的生意合作伙伴马某(化名)通过银行向付女士汇款。自己则于一个月后又通过银行将30万元归还给马某。谁知半年后,付女士以各种借口推脱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刘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女士归还借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为了以防万一,本律师在开庭前找马某做了一次谈话并请求马某携带委托汇款约定出庭为刘先生作证。

不出所料,庭审中被告付女士矢口否认该30万元为借款,而声称是与刘先生做生意的货款。对于付女士的抵赖,本律师首先拿出马某汇款时在银行所填写的汇款单,上面清楚地写着是“委托借款”。紧接着,本律师又让马某持委托汇款协议出庭作证,证明该款项是刘先生委托马某代为汇出。最后我方出示的证据是汇款一个月后,李先生向马某转账30万元的银行记录,证明刘先生已向马某偿还了该款项。出示完这些证据后,法官开始询问被告付女士是否有其所主张的该款项为货款的凭据。比如买卖合同、货物交接记录等。付女士当然拿不出这些证据。

【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与付女士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判决付女士返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如果您手里只有银行汇款单据还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补充证据。所以,在遇到老赖时一定开动脑筋,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后才能胜诉。

  

(如有不明处,欢迎来电、来所咨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傅磊律师             电话:1376-0468-201

传真:0755-82289559       QQ 1561-33321

律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华新地铁口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楼717-25[福田区华新地铁站C出口或者公交车站台群星广场]

捍卫你的权利,一路有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 QQ咨询
  • 网上咨询
  • 1376046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