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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导致20%违约金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8 11:35:54

 案情简介


201076日,经重庆市永川区青龙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居间介绍,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556号非住宅一套,总房款为24万元。合同约定:20107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2万元,被告负责取证及费用;20107月办理产权过户时,原告再支付12万元;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均按房屋总价款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不履行本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违约方按房屋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提供有效资料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2万元,但至今,被告一直未提供有效资料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未将门面交付原告使用,故原告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由甲方负责取证是指由被告从银行取出房地产权证。第三人葛某原系重庆市永川区青龙房产营销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的经营者。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原告支付12万元购房款后,提供有效资料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将房产证从银行取出,致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周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返还周某购房款12万元; 三、由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周某违约金48000元。

征光房屋买卖律师分析


上述二手房买卖纠纷是由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房屋买卖纠纷。我们知道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合同一方已经根本违反了合同。另一方即有权解除合同。其实合同的解除是从解除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解除了。通过法院确认只是一个司法程序,从而能够让守约方得到相应的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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