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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部门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吗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08:07:57

【案情】

2009年,我方公司与某国企的展览部门签定了一份代理经营协议。约定由该国企授权我方以其品牌名义对外招展,我方每年交付对方品牌名义授权费五万元整。对方为我方招展业务提供配合。该经济合同签订后,我方公司及积极开展工作,并前期投入的大额资金与人力。由于准备充分,大批需要参加境外展览的企业纷纷与我方公司签订展览合同,这一情况为对方国企所始料不及,造成该国企业务量大幅减少。这本是正常市场竞争的结果,没想到该国企却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干预,通过各种手段对外宣称自己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其名义招展,凡有以其名义招展的行为均属假冒。由此我方公司被迫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该案涉及一个基本的法律问题,即对方企业是以其下属部门的名义与我方公司签约,由于公司部门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该合同有无效之嫌。要解决该问题需要首先证明该国企堆砌部门的对外签约行为是明知且认可的。好在我方公司当初把授权费交给了该公司的财务部门,并取得了正式发票。这张小小的发票对该案的胜败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是因为它可以直接证明双方所签经济合同是有对方公司的授权的,否则,对方公司不可能收取合同款项并出具发票。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对方公司赔偿我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

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委派自己下属部门甚至某个员工前来协商、签约的情形,为了避免日后出现无法证明该行为是否能代表对方公司的问题,本律师建议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正式的公司授权文件并留存最初支付款项的给对方公司而非给对方部门或职工个人的凭据。否则,一旦对方公司否认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自己将承担难以预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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