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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劳动争议律师:职工医疗期满无法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傅磊律师维权网时间:2015-05-05 21:49:40

    李某已在郯城县某食品厂工作了4年,最近在一次体检中发现患有乙型肝炎,按规定进行治疗,3个月后复检,发现没有好转的迹象。李某再次向单位申请病假,单位却通知李某,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认为医疗期虽满,但是劳动合同未到期限,多次找到单位协商没有结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病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这一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具体如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李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在3个月的医疗期限内,李某所患肝病未治愈,他要求延长医疗期,又未获单位同意。根据《劳动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劳动者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因李某在食品厂工作,其患有传染性疾病,医疗期满仍未治愈,食品厂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他不适合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因此,食品厂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经调解,食品厂额外支付李某6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为李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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