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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付款义务还不申报财产状况,深圳一公司被加处罚款

来源:南方都市报时间:2018-09-17 14:35:45

   对于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若无财产给付也应履行财产申报义务。去年深圳法院一宗生效判决当中,深圳一公司被判支付补偿金等25万余元,然而该公司不仅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按时申报财产,被加处罚款5万元。该公司虽然提出复议称公司无财产,然而被执行人无论有无财产,均负有如实申报财产义务,最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处罚。

被执行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状况

  该案案情为: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飞某公司(简称:飞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飞某公司应向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因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郑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简称: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于2018年1月向被执行人飞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该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如未能履行,则须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然而,飞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状况。福田法院遂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罚款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飞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亦未清偿完毕所有款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恶劣,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涉事公司提出复议,复议结果最终维持原处罚

  福田法院作出处罚决定书后,飞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称,公司在一年前就已停止营业,未有任何收入,无财产可以申报,而非故意隐瞒不报。此外,公司将收到的法律文书转律师处理,但律师未曾通知该司进行申报财产,并非故意不申报,并且公司已筹集款项并转入福田法院账户,债务已清偿,另就生效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综上请求撤销福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飞某公司在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后,既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福田法院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无论有无财产、是否经营,均负有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之义务,被执行人关于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申报,以及该司将法律文书交由律师处理,律师对申报事项未予告知之复议理由,无法律依据,其次,被执行人在福田法院作出罚款决定后履行判决义务,不能成为对该公司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免除罚款之理由,最后,被执行人称已申请再审,有改判可能,不能成为其不履行生效判决之理由。

  深圳中院综合前述因素,认定飞某公司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就其复议申请,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4月4日,深圳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人飞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福田法院罚款决定书。

拍案说法

执行法官:无财产不能成为被执行人免除申报财产义务的理由

  深圳中院执行法官张文佳表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后,按照程序会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的,则应当填写财产申报表,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以供人民法院审核。

  张文佳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而在该案中,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被执行人是否有无经营、有无财产,均应按要求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无财产”不能成为被执行人飞某公司免除其申报义务的理由,并且,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自身的义务,不能转嫁他人,飞某公司主张收到法律文书后转交律师处理,而律师未告知该司需向法院申报财产,这“转嫁责任”的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张文佳介绍,可以说,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判决义务、不按要求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即可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该案中飞某公司虽然在福田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后履行了判决义务,但不能就此免除先前的罚款,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不产生阻却执行的效果,只有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进入再审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再审,再审期间才中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也只有在作出上述再审裁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方可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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