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法定条件
来源:时间:2018-09-30 14:00:00
胡某于2013年12月1日入职某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胡某虽工作努力,但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不达标。2014年7月1日,外资公司向胡某发出了书面通知,称其连续两个季度绩效考核未能达标,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属于不胜任销售工作,将安排其进行转岗业务培训。胡某对外资公司关于其不胜任的主张未提出异议,亦接受公司安排参加了转岗业务培训。一周培训结束后,外资公司对胡某进行了考试,结果胡某考试成绩未能及格。2014年7月15日,外资公司以胡某不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胡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外资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